• 首页
  • 广州研究院
  • 检测中心
  • 组织机构
    • 单位概况
    • 领导班子
    • 机构设置
    • 站办企业
  • 科学研究
    • 研究领域
    • 科研基地
  • 成果转化
    • 品种
    • 技术
    • 产品
  • 乡村振兴
  • 人才队伍
    • 科技人才
    • 职工风采
    • 招聘信息
    • 专家库
  • 党建文化
当前位置:首页 » 财经专题 » 详细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作者:未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日期:2020-10-22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档案部门: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六、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版权所有: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广州实验站
  •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241号
  • 电话传真:020—81835151
  • 邮箱:catas14@126.com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广州实验站
  • 首页
  • 广州研究院
  • 检测中心
  • 组织机构
    • 单位概况
    • 领导班子
    • 机构设置
    • 站办企业
    • 单位概况
    • 领导班子
    • 机构设置
    • 站办企业
  • 科学研究
    • 研究领域
    • 科研基地
    • 研究领域
    • 科研基地
  • 成果转化
    • 品种
    • 技术
    • 产品
    • 品种
    • 技术
    • 产品
  • 乡村振兴
  • 人才队伍
    • 科技人才
    • 职工风采
    • 招聘信息
    • 专家库
    • 科技人才
    • 职工风采
    • 招聘信息
    • 专家库
  • 党建文化
当前位置:主页 > 财经专题 >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

  作者:未编辑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 发表时间:2020-10-22 点击:
我要分享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档案部门:

为适应电子商务、电子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子会计凭证的报销入账归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电子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子发票、财政电子票据、电子客票、电子行程单、电子海关专用缴款书、银行电子回单等电子会计凭证。

二、来源合法、真实的电子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用电子会计凭证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一)接收的电子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二)电子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子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子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止电子会计凭证重复入账;

(四)电子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子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六、单位和个人在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官方微信公众平台

  •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

  • 事业单位

  • OA

电话传真:020—81835151 EMAIL:catas14@126.com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241号
备案:粤ICP备2022063649号-1